最近在處理日治時代的法案
之前碰到的案子是民法的判決內容
不外乎是跟金錢有關、養子、繼承
其中比較意外的是關於離婚的判決

離婚,也是到了這幾年才變成家常便飯的事情
不離婚,反而成了少數
在那個時代,不管是什麼樣的原因
離婚是一件難以被人接受且需接受指指點點的社會
背後的故事脈絡我不瞭解,只是就從案件上看到女性作為原告
就足以令我感到驚奇


一方面訝異於當時女性的主動(?)
卻在處理公證書時看到更多的家庭問題

「抱主」,kakaenushi
意思是使用人を雇っている人。特に芸者・娼妓(しょうぎ)・茶屋女などの雇い主。抱え親
簡單說就是雇主,特別指娼妓或藝妓的雇主

案件裡頭,有很多是已經成為娼妓的女性和老闆借貸所簽的契約
而更多的是父親帶著女兒向娼妓老闆借貸
那個時代,還是有很多悲劇
即使到了今天,這樣的悲劇仍然不斷發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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